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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 3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信託業法第三十四條及相關規定,提存賠償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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