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信託業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受僱人除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所獲知與信託財產有關之資訊,為自己或該信託財產客戶及受益人以外之人從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買賣之交易。 二、以信託財產投資於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從事足以損害客戶或受益人權益之交易。 三、與客戶或受益人為投資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之約定。但本會對績效報酬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運用信託財產買賣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買入或賣出。 五、運用信託財產與本身之財產或受託之其他財產為相對委託之交易。但經由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且非故意發生相對委託之結果者,不在此限。 六、運用客戶信託財產買賣有價證券及相關商品時,無正當理由而將已成交之買賣委託,自信託帳戶改為自己、他人或其他信託帳戶,或自其他帳戶改為信託帳戶。 七、利用信託帳戶為自己或他人買賣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 八、未依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策,或投資分析報告顯然缺乏合理分析基礎與根據者。但能提供合理解釋者,不在此限。 九、其他影響事業經營或客戶權益者。
根據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36條,信託業在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受僱人有著以下的禁止行為: 1. 利用職務上所獲知與信託財產有關之資訊,為自己或該信託財產客戶及受益人以外的人從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買賣之交易。 範例:信託業人員利用他們所獲得的內部資訊,以個人名義從事有價證券交易,這是違反該禁止行為的。 2. 在信託財產投資於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從事可能損害客戶或受益人權益的交易。 範例:信託業在信託財產中進行高風險的投資,這可能會導致客戶或受益人的損失,這是違反該禁止行為的。 3. 與客戶或受益人訂立投資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之約定,除非本會有其他對於績效報酬的規定。 範例:信託業與客戶或受益人進行分擔投資收益或損失的約定,這是違反該禁止行為的,除非有符合法規的績效報酬規定。 4. 在運用信託財產買賣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買入或賣出。 範例:信託業在進行信託財產的買賣時,應以客戶或受益人的利益為優先,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這是違反該禁止行為的。 5. 運用信託財產與本身之財產或受託之其他財產進行相對委託之交易,但若是透過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進行委託買賣並成交,且非故意發生相對委託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範例:信託業將信託財產與本身的財產進行相對委託的交易,這是違反該禁止行為的,除非是透過合法途徑進行的相對委託。 6. 在運用客戶信託財產買賣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無正當理由而將已成交的買賣委託從信託帳戶改為自己、他人或其他信託帳戶,或將其他帳戶的買賣委託改為信託帳戶。 範例:信託業在已經完成的交易後,無正當理由地將買賣委託從信託帳戶改為其他帳戶,或將其他帳戶的買賣委託改為信託帳戶,這是違反該禁止行為的。 7. 利用信託帳戶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買賣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 範例:信託業在自己的利益或他人的利益下,利用信託帳戶進行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的買賣,這是違反該禁止行為的。 8. 在沒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做出投資決策,或是投資分析報告明顯缺乏合理分析基礎的情況下做出投資決策。但若能提供合理解釋,則不在此限。 範例:信託業在沒有根據投資分析報告做出投資決策,或是投資分析報告明顯缺乏合理分析基礎的情況下做出投資決策,這是違反該禁止行為的,除非能夠提供合理解釋。 9. 其他可能影響事業經營或客戶權益的行為。 範例:若信託業從事其他可能影響事業經營或客戶權益的行為,則可能違反該禁止行為,具體的範例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