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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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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受託人應自行處理信託事務。但經客戶及受益人之同意,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2. 2.前項得代理受託人處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第三人,以經本會准得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信託業暨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內容,我們無法提供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37 條"的釋義,因為這段文章並未提到該條法規的具體內容。

  • 受益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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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37 條規定:「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受託人應自行處理信託事務。但經客戶及受益人之同意,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