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了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相關操作規定。根據這條規定: 1.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按照相關業務操作規定進行操作。 2. 有關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投資或交易之分析報告、決定、執行紀錄與檢討報告以及其他處理事項的業務操作規定,由同業公會擬訂,經金管會核定後生效;修正時同樣需要經過核定。 根據以上信息,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當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必須按照相關業務操作規定進行操作。這些操作規定包括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等一系列業務操作,同時還包括有關投資或交易的分析報告、決定、執行紀錄和檢討報告,以及其他處理事項的業務操作規定。這些業務操作規定由同業公會擬訂,經金管會核定後方可生效,修正時同樣需要經過核定。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2021 年 6 月 9 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 繁體中文版本》。取自 https://www.jfidc.org.tw/tw/Rule/Details/8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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