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40 條」規定了全權委託投資信託契約及受託證券期貨經紀商之受託買賣契約應載明的內容,以及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違反法令或契約的責任與賠償責任。 根據資料中的內容,全權委託投資信託契約及受託證券期貨經紀商之受託買賣契約應該包含下列內容: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使用委託投資資產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的相關條款。如果超過法令或信託契約所限制的範圍進行相關交易,則信託業應負起履行責任。 此外,如果信託業在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違反法令或契約,或因其他可歸責於信託業的原因造成客戶或受益人受到損害,則信託業應根據信託業法第三十五條負責賠償損害。 總結來說,這條法規主要針對全權委託投資信託業務的契約內容及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責任和賠償責任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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