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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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信託業法第35條的規定,當信託業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或因其他原因導致委託人或受益人受到損害時,信託業的負責董事和主管人員應連帶承擔賠償責任。而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這種連帶責任的請求權在負責董事和主管人員卸任之後的兩年內有效,過了這個期限,該請求權就消滅了。 參考資料: - 信託業法第35條 - 中華民國司法院判決書或裁判書相關案例實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法令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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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