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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1. 1.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業務章則,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結構與部門職掌。 二、內部管理控制制度。 三、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四、人員招募、配置、管理與培訓。 五、資金運用對象及方針。 六、客戶輔導及營業紛爭之處理。 七、經營業務之原則與方針。 八、業務操作程序及權責劃分。 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財產評審委員會組織及運作。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行記載之事項。
  2. 2.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所定業務章則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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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法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12條」,該條款共有兩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為前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業務章則應該記載的事項,包括組織結構與部門職掌、內部管理控制制度、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人員招募、配置、管理與培訓、資金運用對象及方針、客戶輔導及營業紛爭的處理、經營業務的原則與方針、業務操作程序及權責劃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財產評審委員會的組織及運作,以及其他依本會規定應該記載的事項。 第二項規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業務的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所定業務章則為之。 根據我所搜尋到的最新相關資料,目前並未找到該法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12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可能需要進一步查閱更加詳盡的法律資料或法規解釋文件才能找到相關的範例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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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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