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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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規定,當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時,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在該基金存續期間屆滿二個月前,制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清算計畫,並向相關機構報經核准。而如果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非因前述原因而終止,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則應於知曉終止事由後的兩個月內,制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清算計畫,同樣需要報經相關機構核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該將經過機構核准的清算計畫及分配方式公告並通知受益人,並在清算程序結束後兩個月內報備機構並通知受益人。如果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未按照第一項或第二項的規定辦理,相關機構有權命令信託機構依法進行清算。
- 都市更新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 受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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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