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非經本會核備成立,不得開始指示運用。
- 2.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依前項成立六個月後,得申請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如果沒有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成立,就不能開始指示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 2.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在成立六個月之後,可以申請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進行交易,或者在證券商的營業處進行買賣。 根據適用的法規,這些規定適用於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的募集、運用和管理。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的權益,並確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的合法運作和交易。根據這些規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成立,才能開始指示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而且,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成立六個月之後,可以去申請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進行交易,或者去證券商的營業處進行買賣。 參考資料可參考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以瞭解更詳細的內容和適用情況。
- 都市更新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