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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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指示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投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應以經本條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者為限,並應依計畫、取得、開發、銷售、經營等階段作成書面報告,並按季提出各階段之檢討報告。
- 2.前項書面報告,計畫階段應記載市場分析、財務分析、可行性分析、專家審查意見、自行評估計畫及投資建議;取得階段應依投資決定載明交易標的物之產權形式、數量、交易總金額及議價情形;開發階段應記載實施者名稱及施工進度時程;銷售階段應記載行銷規畫及實際銷售情形;經營階段應記載營運管理及租賃、維修等費用收付;並應由所委託之不動產經營管理專業公司向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提供銷售及營運管理等書面報告。
- 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指示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買賣實施者發行之有價證券,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交付執行,除作成紀錄外,並按月提出檢討報告。
- 4.前項投資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與根據及投資建議,投資決定紀錄應載明買賣證券之種類、數量與時機;執行紀錄應記載實際買賣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時間,或說明差異原因。
- 5.第二項及第四項之書面資料,應按時序記載並建檔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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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查找的最新相關資料,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第7條共有5項規定。以下是對每項規定的逐條釋義: 1.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指示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投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應以經本條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者為限,並應依計畫、取得、開發、銷售、經營等階段作成書面報告,並按季提出各階段之檢討報告。 根據這項規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在運用基金投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必須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的範圍內的土地和建築物為限。並且在計畫、取得、開發、銷售和經營等階段,都應該進行書面報告,並按季度提出檢討報告。 2. 前項書面報告,計畫階段應記載市場分析、財務分析、可行性分析、專家審查意見、自行評估計畫及投資建議;取得階段應依投資決定載明交易標的物之產權形式、數量、交易總金額及議價情形;開發階段應記載實施者名稱及施工進度時程;銷售階段應記載行銷規畫及實際銷售情形;經營階段應記載營運管理及租賃、維修等費用收付;並應由所委託之不動產經營管理專業公司向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提供銷售及營運管理等書面報告。 根據這項規定,前述的書面報告在不同的階段應該包括不同的內容。計畫階段應該包括市場分析、財務分析、可行性分析、專家審查意見、自行評估計劃和投資建議;取得階段應該提供關於交易標的物的產權形式、數量、交易總金額和議價情況的相關資訊;開發階段應該提供有關實施者和施工進度時程的相關資訊;銷售階段應該提供行銷計劃和實際銷售情況的相關資訊;經營階段應該提供有關營運管理、租賃、維修等費用收入和支出的相關資訊。另外,也應由委託的不動產經營管理專業公司向投資信託公司提供銷售和營運管理等的書面報告。 3.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指示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買賣實施者發行之有價證券,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交付執行,除作成紀錄外,並按月提出檢討報告。 根據這項規定,當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指示運用基金來買賣實施者發行的有價證券時,必須根據投資分析報告作出投資決策並執行,除了記錄外,還要每月提交檢討報告。 4. 前項投資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與根據及投資建議,投資決定紀錄應載明買賣證券之種類、數量與時機;執行紀錄應記載實際買賣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時間,或說明差異原因。 根據這項規定,投資分析報告應該記載分析的基礎和根據,以及投資建議。投資決策紀錄應該記載所買賣證券的種類、數量和時機;執行紀錄應該記載實際買賣證券的種類、數量、價格和時間,或解釋差異的原因。 5. 第二項及第四項之書面資料,應按時序記載並建檔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五年。 根據這項規定,第二項和第四項的書面資料應按時序記錄並建檔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五年。 以上是對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第7條的逐條釋義,參考並引用的資料涵蓋了相關法規及相關指引文件。
- 都市更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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