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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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當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要買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的土地和建築物時,應在買賣前先請專業鑑價機構提供鑑價報告。而所謂的專業鑑價機構,是指其章程或營業登記證明明確列明不動產鑑價為其業務之一,且該鑑價機構、鑑價人員與交易當事人沒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當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進行買賣時,應於買賣契約生效後的二日內辦理公告,並向主管機關提交公告報紙、契約、鑑價或分析報告以及其他相關資料的申報。
- 都市更新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買賣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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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