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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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指示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買賣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指示信託機構委由證券經紀商,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現款現貨交易。
- 2.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依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為之買賣,應指示信託機構辦理產權登記或款項收付等交割事宜,並登記為信託機構名義下某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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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在指示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買賣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時,應委託證券經紀商進行現款現貨交易,除非有法令另有規定。此外,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在進行買賣時,應指示信託機構辦理產權登記或款項收付等交割事宜,並將該交易登記在以信託機構名義下的特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本身,根據該法規,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在進行買賣時需遵守上述規定。 舉例來說,假設一間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想要運用其基金買賣某檔上市有價證券,根據這項法規,該公司必須委託一家證券經紀商進行現款現貨交易。同時,該公司也需要指示信託機構辦理產權登記或款項收付等交割事宜,並將該交易登記在該特定基金專戶的名義下。 注意:本回答所使用的資訊僅供參考,請以最新的法規文件為準。
- 都市更新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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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