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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12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分支機構,應填具分支機構設立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准: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預測。 三、載明設立分支機構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四、分支機構內部控制制度。 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前項申請案件之書件記載事項不完備,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本會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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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第 12 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欲設立分支機構時,需填寫申請書,並附上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應詳細說明分支機構的業務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情況以及未來一年的財務預測; 三、記載董事會關於設立分支機構的決議之會議記錄; 四、分支機構內部控制制度; 五、最近一年的已經會計師核證的財務報告。 如果申請的文件內容不完整,主管機關有權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如果在期限內不進行補正,則會駁回申請。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12 條,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欲設立分支機構時,必須提交完整的文件,並且填寫包括公司章程、營業計畫書、董事會議事錄、分支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最近一年的財務報告等文件。如果申請文件不完備,主管機關會要求申請者在指定期限內補正,如果未能完成補正,則申請將被駁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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