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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15 條

信託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准: 一、信託業之營業執照影本。 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三、營業計畫書:應載明經營業務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 四、董事會或理事會議事錄。 五、董事及監察人名冊或理事及監事名冊。 六、董事及監察人或理事及監事無第三十三條或本法第五十三條情事之聲明書。 七、本會同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函影本。 八、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前項申請案件之書件記載事項不完備,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本會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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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5條的規定,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信託業應該向主管機關提交以下文件來進行申請核准: 1. 信託業的營業執照的影本。 2. 公司章程或類似的文件。 3. 營業計畫書:應該包含經營業務的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和培訓等內容。 4. 董事會或理事會的議事錄。 5. 董事和監察人名冊或理事和監事名冊。 6. 董事和監察人或理事和監事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法》第33條或本法第53條的聲明書。 7. 主管機關同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函影本。 8. 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 如果申請案件的文件內容不完整,主管機關可以通知申請人補正,並設定期限;如果在期限內未補正,則駁回該申請。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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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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