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16 條
信託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應自本會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業務章則。 二、符合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之組織與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三、前款之人員無第三十三條、本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情事之聲明書。 四、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應製作之說明書。 五、同業公會同意入會之證明文件。 六、變更後信託業之營業執照影本。 七、會計師專案審查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內部控制制度之審查報告。 八、指撥營運資金之證明文件。 九、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繳交證照費之收據。 前項第一款業務章則,應載明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經營原則、作業手續、權責劃分、業務紛爭處理、人員教育訓練及管理事項等內部控制制度。 信託業未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者,本會得廢止兼營核准。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本會核准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信託業應於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一個月內,加入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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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第16條的規定,信託業如果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需要在證監會核准日起六個月內,填寫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證監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1.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業務章則。 2. 符合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六條所規定的組織與人員名冊以及資格證明文件。 3. 前一項所列的人員沒有觸犯第三十三條、本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的情況的聲明書。 4. 根據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要求製作的說明書。 5. 同業公會同意入會的證明文件。 6. 信託業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影本。 7. 會計師專案審查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內部控制制度的審查報告。 8. 指撥營運資金的證明文件。 9. 根據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交納證照費的收據。 第一項所要求的業務章則應包括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經營原則、作業程序、權責劃分、業務紛爭處理、人員教育培訓和管理事項等內部控制制度。 如果信託業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證監會可以撤銷其兼營核准。然而,如果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可以申請證監會核准延長,但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僅限一次。 信託業應在核發營業執照的日期起一個月內加入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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