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32 條
擔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參加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測驗合格者。 二、在外國取得證券分析師資格,並有二年以上實際經驗,經同業公會認可者。 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日前,已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測驗及認可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申報本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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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擔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一、參加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的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測驗合格者。 二、在外國取得證券分析師資格,且有至少兩年以上實際經驗並經同業公會認可者。 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日前已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关于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測驗和認可事項,由同業公會制定,并经申报本會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上述資格要求意味着擔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證券投資分析人員,需要通過公會委託機構舉辦的測驗,或者在外國取得證券分析師資格並經同業公會認可,或者在八十九年十月十日前已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这些資格要求的目的是确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分析人員具备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實際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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