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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人員,應參加本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未參加前項訓練或訓練未能取得合格成績,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仍不合格者,不得充任業務人員,並由同業公會註銷其業務人員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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