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34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人員,應參加本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未參加前項訓練或訓練未能取得合格成績,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仍不合格者,不得充任業務人員,並由同業公會註銷其業務人員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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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34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業務人員應參加由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構所辦理的職前訓練和在職訓練。如果業務人員未參加該訓練或訓練未能取得合格成績,則在一年內需再次進行補訓,但如果仍然未能達到合格標準,則不能擔任業務人員,且其業務人員登錄將被同業公會註銷。 根據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的相關公告,目前已指定台灣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等機構辦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職前訓練和在職訓練。參加訓練的業務人員需要通過相應的考試或評核才能取得合格成績。如果業務人員在一年內未能達到合格成績,就必須再次參加補訓,並且需要通過補訓後的評核才能夠繼續擔任業務人員。如果業務人員即使再次接受補訓後仍然未能通過評核,則將被同業公會註銷其業務人員登錄。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 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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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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