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47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推介顧問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准: 一、不符合第四十五條規定。 二、申請書件有不完備、不正確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不能完成補正。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47條,如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推介顧問業務,有以下情況之一,主管機關可以不予核准: 一、不符合第45條的規定。 二、申請書件不完整、不正確或者應該記載的事項不充分,在通知的期限內修正,但是達到期限仍無法完成修正。 相關資料: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第45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推介顧問業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不少於三年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經驗。 二、有充足資金、人力及設備。 三、具備與所推介有價證券市場等相關之專業、經驗、資料。 四、其他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條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