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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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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推介顧問業務,不得涉及在國內募集、發行或買賣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48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推介顧問業務時,不得涉及在國內募集、發行或買賣的行為。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法》第4條第1項,證券投資顧問是指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並以直接或間接獲取報酬的方式從事該業務的人士。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報酬包括直接或間接自客戶或第三人取得之任何利益,並且報酬的形式不僅限於顧問費或諮詢費,也可以以其他方式收取。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法》第63條第1項、第2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需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才能開展業務,并獲得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始營業,成立分支機構也需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股市投資資訊及投資建議的行為,以及提供大盤分析、各類股行情及個股價位建議的行為,都屬於證券投資顧問業之業務範疇,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下不得從事。 綜上所述,根據以上相關法規,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推介顧問業務時,不得涉及在國內募集、發行或買賣的行為,且需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方可開展業務。在提供股市投資資訊及投資建議的行為中,也必須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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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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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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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第 48 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推介顧問業務,不得涉及在國內募集、發行或買賣之行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