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8 條
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之財務預測。 三、發起人會議紀錄。 四、發起人名冊,載明姓名、住址及出資額。 五、發起人無前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聲明書。 六、會計制度。 七、營業場所獨立,且未與其他事業共同使用之聲明書。 前項申請案件之書件記載事項不完備,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本會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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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8條的規定,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必須填寫申請書,並要準備下列文件來向主管機關提出核准申請: 1. 公司章程。 2. 營業計畫書:內容包括業務經營的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以及未來一年的財務預測。 3. 發起人會議紀錄。 4. 發起人名冊:記載發起人的姓名、住址和出資額。 5. 發起人聲明書,表示發起人不存在前述申請書中提到的任何情況。 6. 會計制度。 7. 聲明書,聲明營業場所是獨立的,且沒有與其他企業共同使用。 如果申請書中的文件記載不完整,主管機關可以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但如果在期限內未補正,申請將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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