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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准:一、發起人有第七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 二、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三、營業計畫書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四、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不符合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格條件。 五、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違反第三十三條或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六、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前段或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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