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10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自本會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業務章則。 四、股東名冊。 五、董事名冊及董事會議事錄。 六、監察人名冊。 七、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八、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無第三十三條或本法第五十三條所列情事之聲明書。 九、營業場所之權狀影本或租賃契約影本及其平面圖、照片。 十、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同業公會) 同意入會之證明文件。 十一、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繳交證照費之收據。 前項第三款業務章則,應載明業務之經營原則、作業手續、權責劃分、業務紛爭處理、人員教育訓練及管理事項等內部控制制度。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未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者,本會得廢止設立核准。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本會核准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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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獲得主管機關核准後,需要在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公司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具體申請文件包括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章程、業務章則、股東名冊、董事名冊及董事會議事錄、監察人名冊、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無不符合法規所列情事之聲明書、營業場所之權狀影本或租賃契約影本及其平面圖、照片、同業公會同意入會之證明文件以及繳交證照費之收據。 此外,該規則還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開業後一個月內需要加入同業公會。 如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設立核准。然而,若有正當理由,該事業可以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并且只能延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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