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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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性質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三、追加募集基金者,應刊印該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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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2條,基金性質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公開說明書應詳細說明基金的設立背景、目的和法律依據。例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X條規定,本基金依法設立,以進行股票投資為主要目的。 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公開說明書應說明基金與投資者之間的契約關係,包括基金的托管人、基金經理人和投資者之間的權益和責任。例如,本基金由A銀行擔任托管人,B投資公司擔任基金經理人,投資者參與基金的運作並享有相應的權益和風險。 三、追加募集基金者,應刊印該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公開說明書應提供基金成立時和每次追加募集的詳細資訊,包括基金規模、募集金額、獲利分配等。例如,本基金成立於2010年,當時募集了100萬元,追加募集於2015年和2018年分別募集了50萬元和80萬元。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X條) - 證券期貨局(台證期局)相關公告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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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