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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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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簡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總面額。 二、受益權單位總數。 三、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四、得否追加發行。 五、成立條件(有成立日期者,應一併列明)。 六、預定發行日期。 七、存續期間。 八、投資地區及標的。保本型基金應再列示投資固定收益商品及證券相關商品之預估投資比率、投資商品之發行者、交易對象及參與率等。 九、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十、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十一、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十二、銷售開始日。 十三、銷售方式。 十四、銷售價格。 十五、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十七、買回開始日。保本型基金接受買回之方式及因應買回處分資產之程序。 十八、買回費用。 十九、買回價格。 二十、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二十一、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二十二、經理費,保本型基金之經理費率應以明顯字體列示。 二十三、保管費(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本會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資產者,其信託監察人報酬)。 二十四、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保證機構之業務性質、財務狀況、信用評等、保證條件、範圍、保證費及保證契約主要內容;並以釋例說明保證機制及高於保證金額之潛在回報之計算方法。 二十五、是否分配收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1條,基金簡介應包含以下事項: 1. 發行總面額:指基金將要發行的全部面額。 2. 受益權單位總數:指基金的受益權單位總數量。 3.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指每個受益權單位的面額。 4. 得否追加發行:指基金是否可以追加發行受益權單位。 5. 成立條件:指基金成立的條件,如果有特定日期,也應明確列明。 6. 預定發行日期:指基金預計開始發行的日期。 7. 存續期間:指基金的存續期限。 8. 投資地區及標的:指基金投資的地區和標的。對於保本型基金,還應詳細列示投資固定收益商品和證券相關商品的預估投資比例,投資商品的發行者、交易對象和參與率等。 9.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指基金的基本投資方針和範圍概述。 10.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指基金的投資策略和特點的重點描述。 11.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指該基金適合的投資人属性分析。 12. 銷售開始日:指基金的銷售起始日期。 13. 銷售方式:指基金的銷售方式。 14. 銷售價格:指基金的銷售價格。 15. 最低申購金額:指基金的最低申購金額。 16. 為防止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的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指為防止洗錢,基金可能要求申購人提供的文件和拒絕申購的情況。 17. 買回開始日及保本型基金的買回方式和買回資產的處理程序。 18. 買回費用:指基金的買回費用。 19. 買回價格:指基金的買回價格。 20. 短線交易的規範和處理。 21. 基金營業日的定義。 22. 經理費用:指基金的經理費率,保本型基金的經理費率應以明顯的字體顯示。 23. 保管費:指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機構,根據核准文件自行保管基金資產的信託監察人報酬。 24. 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的相關事項,包括保證機構的業務性質、財務狀況、信用評等、保證條件、範圍、保證費和保證契約的主要內容。並且使用釋例解釋保證機制和高於保證金額的潛在回報計算方法。 25. 是否分配收益:指基金是否分配收益。 以上解釋主要參考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存續期間名詞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報酬名詞
  • 保證契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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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1 條規定:「基金簡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總面額。 二、受益權單位總數。 三、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四、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