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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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之資訊揭露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二、資訊揭露之方式、公告及取得方法。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者,應記載投資人取得指數組成調整、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之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設定績效指標者,應記載投資人取得基金與績效指標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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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9條,基金的資訊揭露應包含以下內容: 1. 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2. 資訊揭露的方式、公告和取得方法。 3. 對於申請募集指數型基金和指數股票型基金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該提供最新的基金資訊以及其他重要資訊的途徑,例如投資人取得指數組成調整、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 舉例來說,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其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應該揭示基金的投資組合和投資策略,以及基金的風險屬性。此外,該公開說明書應該清楚說明投資人可以在公司網站上獲取有關基金表現和最新資訊的途徑,並且應該提供聯絡方式,以便投資人查詢相關資訊。這樣做可以確保投資人有足夠的信息來做出明智的投資決策。
- 揭露名詞
- 法令名詞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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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