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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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二、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附表四)、給付方式。 三、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繳納方式。 四、受益人會議有關事宜: (一)召集事由。 (二)召集程序。 (三)決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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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所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8條》規定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根據資料內容,受益人的權利內容包括股利的收取與盈餘的分配等。 二、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附表四)、給付方式。 根據資料內容,受益人應負擔的費用包括信託契約所規定的利息支付給受託人。 三、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繳納方式。 資料中提到受益人應負擔的租稅項目包括綜合所得稅等,具體的計算方式及繳納方式則沒有提到。 四、受益人會議有關事宜: (一)召集事由。 資料中未提及召集事由的內容。 (二)召集程序。 資料中未提及召集程序的詳細內容。 (三)決議方式。 資料中未提及決議方式的詳細內容。 根據資料中的描述,以上是根據參考資料所能得出的對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8條》的釋義。
- 受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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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