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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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回受益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買回程序、地點及截止時間。 二、買回價金之計算。 三、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四、受益憑證之換發。 五、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六、買回撤銷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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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7 條》所規定,買回受益憑證應記載以下事項: 一、買回程序、地點及截止時間:說明買回的具體流程、買回可進行的地點以及買回的截止時間。 二、買回價金之計算:說明買回的價金計算方式,即根據何種標準來確定買回的價金。 三、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說明買回價金應該在何時以及以何種方式支付給相應的投資人。 四、受益憑證之換發:說明在買回受益憑證後,是否可以進行換發並列出相關的換發程序。 五、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說明如果買回價金無法按時支付給投資人時的處理情況,包括可能的延遲原因和後續處理方式。 六、買回撤銷之情形:說明是否可以撤銷買回的程序,並列出可能的撤銷情形。 以上是《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7 條》所規定買回受益憑證應該記載的事項。根據最新的資料,我無法提供相關法規參考資料或具體範例。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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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