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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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應依本準則規定之內容編製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於國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或追加募集基金者,應依募集地區之法令規定編製公開說明書,不適用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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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條的規定,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時,必須按照該準則的要求編製公開說明書和簡式公開說明書。然而,當該事業在國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或追加募集基金時,則應遵循該募集地區的法令規定來編製公開說明書,而不適用該準則。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規則第35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主管機關 - 範例: 在國內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必須遵守這項規則,並根據第2條的規定來編製公開說明書和簡式公開說明書。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規則第36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主管機關 - 範例: 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或追加募集基金時,該事業應遵循募集地區法令規定的要求來編製公開說明書。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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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