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3 條
快速跳轉
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所記載之內容,應明確易懂,不得有虛偽、隱匿、欠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二、所記載之內容,應具有時效性。刊印前,發生足以影響受益人判斷之交易或其他事件,均應一併揭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3 條規定了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的編製基本原則: 1. 所記載之內容應明確易懂,不得有虛偽、隱匿、欠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這表示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中的內容必須清楚明確,不能含有虛假、隱藏、缺失之資訊,也不能包含可能誤導他人的情事。例如,公司在公開說明書中應正確地揭示財務報表、業務狀況及相關風險等重要資訊,並避免提供虛假的資料。 2. 所記載之內容應具有時效性。刊印前,發生足以影響受益人判斷之交易或其他事件,均應一併揭露。這表示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中的內容應該包含所有能夠影響受益人判斷的交易或其他事件,即使是在刊印前發生的。例如,若在公開說明書刊印前發生了具有重大影響的交易或事件,公司應立即揭露這些資訊。 參考資料: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最新修正)
- 受益人名詞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