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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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開說明書依本準則規定應行記載之內容,應全部刊入,並編製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
- 2.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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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4條的解釋,公開說明書應該全部刊入符合準則規定的內容,並且需要編製目錄和頁次。如果某一項內容不需要列入,則在該項之後註明"無"。在公開說明書中重複出現的內容可以僅在一處記載,其他地方則註明參閱的頁數。具體的範例我沒有找到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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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