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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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5條的規定: 1. 開放式基金成立後應於每季終了一個月內更新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 這項規定指出,開放式基金成立後,基金公司應在每一季結束的一個月內更新公開說明書和簡式公開說明書,以反映基金的最新情況和經營策略。 2. 前項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刊印前,發生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一併揭露。 這項規定要求,在公開說明書和簡式公開說明書刊印之前,如果有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發生,基金公司應一併揭露這些事項。揭露這些重大事項將有助於投資人做出明智的投資決策。 這些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投資人可以獲得準確和適時的資訊,使他們能夠對基金的表現和風險有全面的了解。這些準則旨在保護投資人的權益,防止虛假或不完整的資訊對投資人產生誤導,從而導致損失。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證券期貨局公告10600513220號)
- 受益人名詞
- 揭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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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