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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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二條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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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6條規定,該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會計年度起生效,除了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的第二十二條外。根據這個準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製作公開說明書時應包含特定的內容。具體參考資料需要參考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的第二十二條以及一百零二年會計年度之後的相關法規。
- 第二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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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