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25 條
快速跳轉
-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依本會規定之格式將公開說明書以電子檔方式傳送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應將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備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但追加募集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本會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傳送公開說明書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提供公開說明書。
- 3.前項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之交付或提供,如申購方式係採電子交易或經申購人以書面同意者,得採電子媒體方式為之。
- 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第五條規定按季更新或不定期修正公開說明書者,應於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將更新或修正後公開說明書以電子檔方式傳送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5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前三天,應將公開說明書以電子檔方式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並在其營業處所和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提供公開說明書和簡式公開說明書。如果是追加募集的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在主管機關核准函送達後的三天內將公開說明書傳送至資訊申報網站。 此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應在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提供簡式公開說明書,并根據申購人的要求提供公開說明書。而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的交付或提供,在申購方式是電子交易或經申購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可以使用電子媒體方式進行。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根据规定按季度更新或不定期修订公開說明書,則應在更新或修訂后的三天内以電子檔方式将更新后的公开说明书传送至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投資人在申購基金前能夠獲得充分的資訊和說明。
- 核名詞
- 送達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