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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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說明書封底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董事長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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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8條,公開說明書封底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董事長簽名或蓋章。這意味著在應行記載事項確定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董事長必須在公開說明書的封底進行確認簽名或蓋章。這條規範的目的是確保公開說明書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以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一個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是,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製作公開說明書封底時,必須有該事業的董事長親自簽名或蓋章,以確保封底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這樣可以讓投資人對公開說明書的內容有更大的信心,並提供更多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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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