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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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基金概況。 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四、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特別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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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9 條規定了公開說明書應該包含以下內容: 一、基金概況:公開說明書應詳細記載有關基金的基本資訊,例如基金名稱、投資策略、基金規模等等。 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公開說明書應詳細說明信託契約的主要內容,例如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組成等等。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公開說明書應提供有關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基本資訊,例如事業名稱、經營狀況等等。 四、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公開說明書應詳細列出受益憑證的銷售及買回機構的相關資訊,包括機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 五、特別記載事項:公開說明書應根據特定情況記載其他必要的資訊,例如風險提示、費用結構等等。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想要推出一個名為「亞洲股票基金」的基金,其公開說明書應該包含該基金的基本資訊,如基金的投資策略、預期的回報率以及預計的投資期間等等。同時,該公開說明書還應詳細記載該基金的經理人、基金規模、資產配置策略等相關資訊。此外,對於風險提示、費用結構等特殊事項,也應在公開說明書中進行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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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