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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申請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招攬,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載明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招攬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二、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招攬內部控制制度。 三、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2. 前項第二款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招攬業務人員兼任及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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