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21

快速跳轉
  1. 1.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一、同業公會出具之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招攬業務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二、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無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三、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2. 2.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未於前項期間內向本會申請換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者,廢止其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招攬許可。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1條的規定,要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必須提出申請,並在獲得主管機關許可的六個月內,填寫申請書並提交以下文件申請換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1. 同業公會出具的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推廣及招攬業務人員資格審查合格名冊,以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2. 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提交的無違反法律規定的聲明書。 3. 申請書和附件所述事項屬實的聲明書。 如果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在規定期限內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則該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推廣及招攬許可將被廢止。但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一次最多三個月的展延。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法及其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 21 條規定:「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自本會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