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1條的規定,要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必須提出申請,並在獲得主管機關許可的六個月內,填寫申請書並提交以下文件申請換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1. 同業公會出具的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推廣及招攬業務人員資格審查合格名冊,以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2. 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提交的無違反法律規定的聲明書。 3. 申請書和附件所述事項屬實的聲明書。 如果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在規定期限內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則該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推廣及招攬許可將被廢止。但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一次最多三個月的展延。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法及其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