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信託業得依本法規定,經本會許可兼營下列業務: 一、以委任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二、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 經營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業務,除依據本標準規定外,適用全權委託管理辦法之規定。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