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 35 條
- 1.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一、同業公會出具之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二、同業公會同意入會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但與申請許可時,檢具之財務報告為同期者,免附。 四、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規定提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 2.期貨信託事業未於前項期間內向本會申請換發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營業執照者,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 3.期貨信託事業除已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外,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辦該項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35條: 1. 期貨信託事業若要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需要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寫申請書,並提供以下文件向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 同業公會提供的人員資格審查合格名冊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 同業公會同意該期貨信託事業加入的證明文件。 -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如果提供的財務報告與申請許可時提供的相同期間,則不需要再提供。 - 符合全權委託管理辦法規定提供的營業保證金證明文件。 2. 如果期貨信託事業在前述期限內未向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申請換發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營業執照,其許可將被廢止。但如果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可以向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申請一次延期,延長期限最多三個月。 3. 期貨信託事業除了已經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外,如果要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必須加入同業公會才能開辦該項業務。 相關範例: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網站,期貨信託事業如要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需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包括同業公會出具的人員資格審查合格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同業公會同意加入的證明文件、最近期的財務報告,以及全權委託管理辦法所規定的營業保證金證明文件(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5&parentpath=0,2&mcustomize=society_view.jsp&dataserno=201407250004&aplistdn=ou=law_content,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toolsflag=Y)。 如果期貨信託事業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換發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營業執照,其許可將被廢止。但如果有正當理由,可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延期一次,並在延長期限內完成申請程序(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360&parentpath=0,2&mcustomize=202106180024&toolsflag=Y)。 此外,期貨信託事業要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已經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外,還需要加入同業公會才能開辦該項業務(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5&parentpath=0,2&mcustomize=202106241124&toolsflag=Y)。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