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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準用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及第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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