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 17 條
- 1.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經營業務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 二、載明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董事會議事錄。外國證券經紀商或外國期貨經紀商,得以總公司授權單位或人員簽署之文件替代之。 三、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四、同業公會出具審查全權委託管理辦法所定人員資格合格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五、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規定應製作之說明書。 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無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外國證券經紀商或外國期貨經紀商,得以總公司授權單位或人員簽署之文件代替董事、監察人之聲明書。 七、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八、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業務章則。 九、會計師專案審查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內部控制制度之審查報告。 十、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十一、 證券經紀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者,應同時檢具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應檢具之文件。
- 2.前項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新增以委任方式或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送同業公會審查後,轉報本會許可。
- 3.第一項第八款業務章則,應載明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經營原則、作業手續、權責劃分、業務紛爭處理、人員教育訓練與管理事項、資訊交互運用或廣告等經營業務有關之利益衝突防範作業及風險區隔事項等內部控制制度。
- 4.第一項第九款之會計師,應以得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為限。
- 5.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得同時申請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招攬;其申請許可與換發營業執照之文件及相關程序,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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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17條的內容,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若要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需要提供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1. 營業計劃書:載明經營業務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等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相關內容。 2. 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董事會議事錄。外國證券經紀商或外國期貨經紀商可以以總公司授權的單位或人員簽署的文件代替。 3. 董事和監察人名單。 4. 同業公會審查全權委託管理辦法應檢具的合格人員名單和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5. 根據全權委託管理辦法應製作的說明書。 6.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的聲明書,聲明沒有違反法規的情況。外國證券經紀商或外國期貨經紀商可以以總公司授權的單位或人員簽署的文件代替董事、監察人的聲明書。 7. 最近期由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如果申請時已經過了年度開始的六個月,還需要附上上半年度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 8. 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業務章則。 9. 會計師專案審查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內部控制制度的審查報告。 10. 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的聲明書,聲明沒有虛偽、隱匿的情況。 11. 如果證券經紀商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還需要同時提供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應檢具的文件。 根據以上的資料,我們可以知道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如果希望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文件來證明他們滿足設置標準的要求。這些文件包括營業計劃書、董事會議事錄、董事和監察人名單、同業公會出具的合格人員名單和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全權委託管理辦法所要求的說明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的聲明書、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業務章則、會計師專案審查的報告、申請書及相關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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