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10條規定了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條件和要求。根據第1項,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可以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但其他業者不得為之。第2項規定,只有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的證券經紀商才能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並且業務限於其募資平臺辦理股權募資的公司股票。根據第3項,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人應該設立獨立的專責顧問部門,除非他們已經設置專責部門辦理期貨顧問業務。第4項要求專門部門的設置應根據業務規模、經營情況和內部管理的需要,配置適足和適任的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並且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規定的資格條件。根據第5項,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可以指派專責顧問部門的業務人員到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最後,根據第6項,在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應遵守本標準和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顧問法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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