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 39 條
- 1.保險業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保險局辦理變更登記及換發營業執照: 一、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許可函影本。 二、同業公會出具之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三、同業公會同意入會之證明文件。 四、指撥營運資金之證明文件。 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但與申請許可時,檢具之財務報告為同期,免附。 六、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規定提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 2.保險業未於前項期間內向本會保險局申請變更登記或換發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營業執照者,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保險局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 3.保險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辦該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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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保險業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應提交的文件包括: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許可函影本、同業公會出具的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同業公會同意入會的證明文件、指撥營運資金的證明文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若與申請許可時相同期則免附)、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規定提存營業保證金的證明文件。 如果保險業未能在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或換發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營業執照,其許可將被廢止。但若有正當理由且在期限屆滿前,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並限制在三個月內完成。 此外,保險業在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必須加入同業公會才能開辦該項業務。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保險公司希望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他們需要提供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許可函影本、經過同業公會審查合格的員工名冊及相應的資格證明文件、 同業公會的成員證明、指明撥營運資金的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的經會計師查核的財務報告以及提存營業保證金的證明文件。如果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內申請變更登記或換發營業執照,該保險公司的許可將被廢止。然而,若有正當理由,保險公司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一次延期,但延期期限限制為三個月。至於開辦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保險公司需要加入同業公會。 以上範例只是用來說明該法條的適用情況,並不代表真實情況中的具體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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