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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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應依本準則規定之內容編製投資說明書;於國外向特定人私募基金者,應依私募地區之法令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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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時,應根據本準則的規定編製投資說明書。而在國外向特定人私募基金時,則應依私募所在地區的法令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準則。 根據資料所提到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第1項,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定義是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付受益憑證,從事於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根據第2項的規定,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投資說明書應根據相關準則編製。 根據該資料所提到的「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這是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30條第2項訂定的準則,旨在保護投資人,防止公司透過虛偽或不完整的財務資料誤導投資人,使其遭受損失。根據第2條的內容,公開說明書的文字敘述應詳實明確,簡明易懂,不能有虛偽或欠缺之情事。而且,公開說明書的內容應具有時效性,即在刊印前發生足以影響利害關係人判斷之交易或其他事件時,應一併揭露。 這些資料中沒有直接提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條的內容。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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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