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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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投資說明書之編製內容,必須詳實明確,不得有虛偽、隱匿、欠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 2.投資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負責人與其他曾在投資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3.投資說明書之封面應以顯著方式刊印投資風險警語;基金以外幣計價者,應註明基金計價之幣別。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自行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者,應再標明自行保管之字句。
- 4.投資說明書封底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董事長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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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3條的規定,投資說明書的編製內容必須詳實明確,不能有虛偽、隱匿、欠缺或其他具有誤導他人的情事。如果投資說明書的內容有虛偽或隱匿的情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負責人以及其他在投資說明書上簽署的人應依法負責。 此外,投資說明書的封面應以顯著的方式刊印投資風險警語,如果基金以外幣計價,應註明基金計價的幣別。對於同時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並自行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的信託業,應在投資說明書上標明自行保管的字句。而投資說明書的封底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董事長簽名或蓋章。 作為這項法規的一個範例,我們可以參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投資說明書中,封面上以顯著的方式刊印投資風險警語,並在基金以外幣計價的情況下,註明基金計價的幣別。同時,如果這是一家同時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並自行保管投資信託基金資產的信託業,投資說明書中應有相應的字句來標示自行保管的情況。最後,在投資說明書的封底,我們可以看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董事長的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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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