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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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會議之主席由受益人會議召開者指定;其由受益人自行召開者,由受益人互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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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第11條規定,受益人會議的主席可以由召開受益人會議的人指定,如果是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則由受益人互相推舉主席人選。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本身,也可以是相關的設立和運作規則。例如,根據《信託業務監督規則》,信託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的主席由受益人委派或推舉,這是與第11條相關的一個範例。
- 受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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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