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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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第12條,受益人會議的決議需要達到以下條件:除非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否則需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受益人出席,並且經出席受益人的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這意味著在受益人會議中,至少需要有相當於已發行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受益人出席,並且他們所代表的表決權總數要超過受益人的表決權總數的二分之一。
- 受益人名詞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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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