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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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一、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 二、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三、變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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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第13條,以下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一、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 二、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三、變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種類。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第13條
- 受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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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