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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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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持有之每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第15條,每個受益人持有的每個受益權單位都有一個表決權。這意味著每個受益人都有權參與相關決策,例如在受益人會議中表決有關基金事務的議案。表決權的數量與受益人持有的受益權單位數量成正比,因此持有更多受益權單位的受益人擁有更多的表決權。這項規定確保了受益人的參與權利和代表權利,讓他們能夠對基金的運作和決策發表意見並作出決定。這有助於確保基金的運作符合受益人的利益。 參考資料: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第 15 條》(最後修訂日期: 2021年),可參閱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法規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公告。

  • 受益人名詞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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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第 15 條規定:「受益人持有之每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