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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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第19條,受益人會議的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由受益人會議召開者於會後三十日內,將議事錄送達於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益人及基金保管機構或信託監察人,並抄送同業公會。議事錄應詳細記載會議的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以及決議方法。議事錄還應記載議事經過的要點以及結果。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存續期間,議事錄應永久保存。另外,議事錄還應與出席受益人簽名簿、寄回書面文件(包括表決票)的受益人名冊以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保存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但是,如果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則可以免除附上受益人簽名簿的要求。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發布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109】銀信字第10912585000號》所述,該準則於109年10月2日公告實施,以規範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之召開與管理。根據第19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人會議應詳述議事內容並記載議事錄,並於會後三十日內送交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益人、基金保管機構或信託監察人,同時亦需抄送同業公會。此外,根據該條的規定,議事錄內容物應詳細記載會議的年、月、日、地點、主席姓名以及決議方法,還需載明議事經過要點及結果。議事錄、出席受益人簽名簿、寄回書面文件的受益人名冊以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等應一併保存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唯獨以書面方式召開的受益人會議則得免附簽名簿的要求。 例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係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頒布之「證券投資信託業管理規則」所制定,該規則以規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之相關事項。《證券投資信託業管理規則》是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公告的《銀行法》、《信託業法》等法律依據制定的,旨在提高證券投資信託業之經營品質,並保障受益人的權益。因此,根據現行法規,以及以上所提到的相關資料,可以進一步了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第19條的內容和適用範圍。
- 受益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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